在突尼斯的个人法律当中,在结婚的时候获得监护人的许可不是必要的条件,在缔结民事婚约的时候,负责起草婚书的人向缔结婚约的男方询问:你接受与某女的婚姻吗?他回答:是的;然后向缔结婚约的女方询问同样的问题:你接受与某人的婚姻吗?她回答:是的;通常这是在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,也就是他同意这门亲事,还有两名证婚人在场,但是“伊扎布”和“格布礼”没有按照众所周知的方式进行。
我们的问题:这个婚约被认为是正确有效的吗?或者必须要按照众所周知的方式,在丈夫和监护人之间进行“伊扎布”和“格布礼”?
在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缔结婚约,但是“伊扎布”和“格布礼”在丈夫和妻子之间进行,其教法律例是什么?
问题: 174434
感谢真主,祝福先知及其家人
一切赞颂,全归真主。
婚姻有效的条件之一就是“伊扎布”(许配)和“格布礼”(同意)。
谢赫伊本·欧赛米尼(愿主怜悯之)说:““伊扎布”是监护人或者他的代表所说的话,“格布礼”是丈夫或者他的代表所说的话。
例如监护人(父亲和弟兄等)说:“我把我的女儿嫁给你”;或者“我把我的妹妹嫁给你”,这就是“伊扎布”,因为婚约以它而缔结,“格布礼”是丈夫或者他的代表所说的话,比如“我接受了”或者“我同意”。
代表监护人的人就是被委托人,他被授权在活着的情况下采取行动,比如对他说:我委托你出嫁我的女儿。”《津津有味的解释》(12 / 37 )。
如果女人自己说出“伊扎布”的话,则这个婚姻是无效的,即使他的监护人在场和同意也罢,这是大众学者(愿主怜悯他们)的主张,也是我们网站遵循的主张。
哈奈非学派主张女人可以使自己出嫁,欲了解更多内容,敬请参阅(7989 )、(97117)和(126569 )号问题的回答。
但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,如果当地人和他们的法院在这个问题上采取哈奈非学派的主张:按照上述方式缔结的婚约是正确有效的,不必重新缔结;因为官长的判决消除了争议。布胡提(愿主怜悯之)说:“如果女人使自己出嫁,或者使别人出嫁,比如她的母亲、女儿和姐妹等,或者女人委托监护人之外的人让她出嫁,哪怕监护人允许也罢,上述三种形式的婚约是无效的,因为缺乏一个必要的条件。
如果官长判决这个婚约是正确有效的,则此婚约是有效的,或者主持婚约的人就是官长,他亲眼目睹,那么这个婚约也是有效的。
其它无效的婚约亦是如此:如果见证者判决它是有效的,它就是有效的,因为可以按照自己的创制在其中做出判决。”《揭示面具》(5 / 49)。
重新缔结婚约必须要按照圣训叙述的和大众学者肯定的方式进行,根据学者们的公决,有监护人的婚姻是正确有效的,这是为了保护贞操,维护贞洁和避免争议;它与没有合法的监护人的婚姻不同,因为大众学者主张没有合法的监护人的婚姻是不正确的。
对于已经发生的、司法判决的和人们执行的婚姻与我们想重新缔结的婚姻之间,我们应该区别对待。
真主至知!
Source:
伊斯兰问答网站